关于发布公路交通标志板等34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34:47   浏览:9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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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路交通标志板等34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科教发[2004]606号



关于发布公路交通标志板等34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公路交通标志板》等34项交通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34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1、JT/T 279-2004 公路交通标志板(代替JT/T 279-1995)

2、JT/T 280-2004 路面标线涂料(代替JT/T 280-1995)

3、JT/T 452.2-2004 公路收费非接触式IC卡技术条件 第2部分:电气特性

4、JT/T 593-2004 公路沿线设施塑料制品耐候性指标及测试方法

5、JT/T 594-2004 公路沿线设施太阳能供电系统通用技术规范

6、JT/T 595-2004 锥形交通路标

7、JT/T 596-2004 公路防撞桶

8、JT/T 597-2004 LED车道控制标志

9、JT/T 598-2004 塑料防眩板

10、JT/T 599.1-2004 公路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产品 第1部分:通则

11、JT/T 599.2-2004 公路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产品 第2部分:管箱

12、JT/T 599.3-2004 公路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产品 第3部分:管道

13、JT/T 599.4-2004 公路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产品 第4部分:防眩板

14、JT/T 600.1-2004 公路用防腐蚀粉末涂料及涂层 第1部分:通则

15、JT/T 600.2-2004 公路用防腐蚀粉末涂料及涂层 第2部分:热塑性聚乙烯(PE)粉末涂料及涂层

16、JT/T 600.3-2004 公路用防腐蚀粉末涂料及涂层 第3部分:热塑性聚氯乙烯(PVC)粉末涂料及涂层

17、JT/T 600.4-2004 公路用防腐蚀粉末涂料及涂层 第4部分:热固性聚酯(Polyester)粉末涂料及涂层

18、JT/T 601-2004 高速公路监控系统地图板装置

19、JT/T 602-2004 公路收费车道控制机

20、JT/T 603-2004 公路收费非接触式IC卡收发卡机

21、JT/T 604-2004 汽车号牌视频自动识别系统

22、JT/T 605-2004 公路收费车道图像抓拍与数字化规程

23、JT/T 606.1-2004 高速公路监控设施通信规程 第1部分:通用规程

24、JT/T 606.2-2004 高速公路监控设施通信规程 第2部分:环形线圈车辆检测器

25、JT/T 606.3-2004 高速公路监控设施通信规程 第3部分:LED可变信息标志

26、JT/T 607-2004 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标志信息的显示和管理

27、JT/T 608-2004 隧道可编程控制器

28、JT/T 609-2004 公路隧道照明灯具

29、JT/T 610-2004 公路隧道火灾报警系统技术条件

30、JT/T 611-2004 公路隧道环境检测设备技术条件

31、JT/T 612-2004 逆反射测量仪

32、JT/T 613-2004 路面车辙自动测定仪

33、JT/T 614-2004 沥青老化烘箱

34、JT/T 615-2004 沥青软化点仪



以上发布的34项交通行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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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山东省档案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城市市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地上杆线、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市城市市区内管线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城市管线工程档案业务工作。
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施工、挖掘、爆破、钻探等活动,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必须到城建档案馆查清该施工地段的管线情况,并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保证书》。未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保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不予办理工程开工手续。
第六条 城市管线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按市统一坐标系统进行竣工测量。
第八条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通知城建档案馆参加,对重要的管线工程,城建档案馆应当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九条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建设工程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审批材料;
(二)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四)工程竣工图;
(五)其他有关档案资料。
第十条 管线的改建、废弃以及重要部位的维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修改部分的竣工档案。
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反映现状,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不符合要求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城建档案馆不予接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测制。重新测制仍不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组织测制,测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 符合要求的管线工程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核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书》,无《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书》的,有关部门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依据接收进馆的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全市管线综合图,对城市管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汇交有关城市管线工程的1∶500地形图、控制成果和管线测量成果。
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供专业管线图和有关资料,并及时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现状图。
第十五条 城市管线普查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所需探测、测量经费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办公及综合图绘制费用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应当保密的管线工程档案,城建档案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0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批发扣税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批发扣税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批发扣税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批发扣税是加强税收征管,保护合法经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批发扣税工作的指示

(1988年8月29日)


一九八三年十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对个体商贩和一部分集体商业零售企业,实行了在进货时,由批发单位代扣代缴零售税的办法。几年来,这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经过代扣单位和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收到
了较好的效果。
这一办法有效地制止了偷税漏税,平衡了各类企业的税收负担。扣税前个体商贩纳税普遍严重不足,一般不到应征税额的三分之一,出现国营商业按规定纳税,而个体商贩大量漏税,以致税收负担不平,冲击了国营商业的合法经营。实行批发扣税后,据一些地区调查,个体商贩缴纳税
款平均达到应纳税额的60%-70%左右。批发扣税较好地解决了对个体商贩无法查实征税的问题,使国营、集体和个体商业零售企业在税收负担上大体趋于平衡,从而有利于各类企业间的平等竞争。通过批发扣税,使来自个体商贩的税收成倍增长。
目前,个体商贩已超过千万户,在短期内不可能做到全部建帐建制,查实征税。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源泉控制,在供货环节代扣代缴零售营业税是一个不可替代的好办法。但是,一段时期以来,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利益擅自停止执行批发扣
税;一些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和集体商业企业,为了拉生意,不按规定扣税;有些税务机关监督检查不严,处罚不力,造成一些漏洞。对这些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势必给个体商贩造成偷税漏税的可乘之机。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必须进一步加强批发扣税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批发扣税是强化税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批发扣税工作的领导。凡擅自停止扣税的地区,要立即纠正过来;对于管理偏松的地区,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加以
改进。
二、一切经营批发业务的工业、商业企业及其他企业,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批发扣税的规定,认真履行代扣营业税义务,不得以不扣税作为招揽生意的手段。对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义务的,一律按偷税漏税处理,除责令其补缴应代扣的税款外,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
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批发扣税办法,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对批发扣税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玩忽职守或徇私情,导致漏扣税款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执行。



1988年9月30日